福州一家 眼镜店 因出售与“ 暴龙 ”眼镜相似的“瀑龙”眼镜,被“ 暴龙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厦门雅瑞公司告上了法庭,鼓楼法院审理后认定这家 眼镜店 出售的“瀑龙”眼镜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定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去年5月,厦门雅瑞公司接到顾客反映,在福州的 眼镜店 买到假冒的太阳镜。经调查发现,福州市某 眼镜店 销售的太阳镜,眼镜镜腿、吊牌、 眼镜盒 等上使用“ 一汽瀑龙Yiqibaolong”标识,这些偏光太阳镜质量低劣,对消费者的视力存在一定的影响。于是,厦门雅瑞公司将这家 眼镜店 告上了鼓楼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登报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经过审理,鼓楼区法院认为,福州某 眼镜店 销售的眼镜在吊牌及眼镜镜腿中使用的“瀑龙”及“baolong”字样,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暴龙 ”及“Bolon”在文字字形及读音上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对相关产品的混淆,故被告销售的眼镜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判处福州某 眼镜店 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被告各项赔偿金共计6165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商誉损失,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对此项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