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外交官跟笔者讲起一次谈判经历。谈判中,外方代表拿出一组翔实的数据,作为要求中方让步的依据。我方代表很是奇怪和惊讶,这些统计和调查数据,来自哪里?为什么外方掌握得如此翔实?后来才知道,外方为了此次谈判,专门花钱雇佣中国某个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和研究,并以此作为谈判的“撒手锏”。
这位外交官说他很心寒,自己和同行在国际谈判中为了国家利益是寸步不让、殚精竭虑,可没想到,自己的同胞却在背后“挖墙脚”,损害国家利益。作为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公民,无论观点如何不同,无论身处何种阶层,应该有一个最大的公约数,就是爱这个国家,起码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
笔者很认同这位外交官的看法,他所说的那种伤害国家利益的人,已不是简单的、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商业间谍,而牵涉到“外国代理人”。
前段时间,《人民日报》报道了俄罗斯立法严管“外国代理人”的新闻。总统普京日前签署了《非政府组织法》,根据该法案规定,接受海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将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这些组织需主动向俄司法部申请列入特别名单,并在出版物和网络媒体上特别注明。他们必须一年两次提交活动情况报告,并接受年度财务审计。俄多数公民支持这一法律,经历过国家动荡时期的俄罗斯人,绝不允许西方国家随意干涉本国内政。
民族国家并不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和情感共同体,国家利益更不是一个虚无的概念,而有着实质的内容——对民族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来说,“外国代理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代理人的隐蔽性存在,以隐性的方式操纵和干扰一国政治。俄罗斯的做法,是出于捍卫国家利益的本能,既属正常也是必要的。离开了法律,偏离了国家利益,民主是无法存在的。
可俄罗斯此举,却遭到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指责,他们无视俄罗斯三分之二公民对此法的支持,将此法的出台解读为压制民主之举,称在处理异见和自由言论方面,普京新政府正倒退回苏联时代。这一指责,暴露了西方一些国家习惯性的双重标准和人格分裂。
实际上,在对待“外国代理人”的问题上,西方国家严苛得多。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候选人以及联邦、州和地方各类选举的候选人,都不得接受非美国公民的捐款,以防外国政治势力介入。此外,美国还有专门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严管一切“具有政治影响能力或准政治影响能力”的活动,从登记、表明身份到披露财务状况,比今天俄罗斯的规定苛刻多了。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超越意识形态上的习惯性偏见,回到法律上来,正视一个现实:严管“外国代理人”是国际通例。
美国大选正如火如荼。由于美国人总喜欢插手他国政治,热衷于当世界警察,美国的重要地位也往往使其国家政策能影响到外国,所以常有人开玩笑说,美国总统应由全世界人民投票来选。虽然只是玩笑,但实际上美国人绝对不允许外国人干扰本国的总统选举,美国法律设置了很多防火墙严防“外国代理人”。这就是一国的政治,它是绝对排他的、内向的,不允许外国势力以任何方式或明或暗地干扰。所以,每个国家都会对“外国代理人”严加防范。
民主,首先是一个国家政治概念,以国家利益为制度基础,再开放的民主政治,也不会容忍外人通过扶植代理人来干扰国家内政,不允许有人在外国人的资助下,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根据国际通例,“外国代理人”不必禁止,却必须纳入法律框架中严加管理,首先就是将其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监督。
其一,身份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隐形的,有必要让公众知道其受雇于谁、为谁服务。这样,人们就可以对其言论和行为作出客观的评价,而不会轻易受其蛊惑。
其二,资金必须受到严格的管控。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外国代理人”利用外来资金损害国家利益,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
在严管“外国代理人”问题上,中国需要与世界接轨,向国际通例看齐,依法严管那些接受国外资助的人和组织。不同政见可以容忍,侵犯国家利益,绝不可容忍。
爱国主义是凝聚一个国家国民情感的精神纽带,关于如何爱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述和表现,但可以形成共识的是,不要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不为某种利益而出卖国家利益。这是底线。从这个角度看,严管“外国代理人”,捍卫国家利益免受“外国代理人”的侵害,也是爱国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