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不幸死亡博士
案件将于9月11日不公开审理律师称死者家属获赔400万难度较大
本报讯华中科技大学34岁博士郑刚因捐精死亡已过去一年多,案件今年6月份一审后,经过两个多月休庭,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关于郑刚“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份权纠纷”一案将于9月11日进行不公开审理。
辛酸老父:
为儿清白举债30多万打官司
郑金龙为了打这场“力量对比悬殊”的官司,一年多来花了30万元,基本上都是借高利贷。他还雇了个老乡,帮他保管5包证据,每天100元报酬,管吃管住。为了搜集证据,他还购买了针孔摄像机、录音笔。
2012年6月19日,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向该校索赔各种费用共计400多万元,案件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上月,洪山区司法局指定一名律师为郑金龙提供法律援助。郑金龙说,经过重新搜集证据,他有信心告倒华中科技大学。
进展:
博士死因有望9月11日揭晓
经过两个多月的休庭,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定于9月11日对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关于郑刚“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份权纠纷”一案重新开庭。
博士之父的维权前景如何?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表示,郑刚和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精子库通过宣传发出一些要约邀请,郑刚来捐精,双方构成了要约与承诺的合同关系。郑刚提供精子给精子库,精子库支付给郑刚相应的补贴。
那么郑刚猝死前的前四次捐精都未发生任何问题,这是否说明精子库没有责任呢?江华认为,一般的体检往往只检查基本项目,有些疾病不在检查之列,需要特殊的检查才能发现。在捐精前会进行一个很严格的体检,但一般并不检查心脑血管疾病。可能有未查出的隐性病情。精子库有没有责任,与郑刚的死因有直接关系,与他前四次未发生问题无关。
湖北省人类精子库隶属华中科技大学,其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在法律上应该起诉华中科技大学。
学校对郑刚的猝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郑刚的死因,因为捐精是不足以导致死亡的。还要看在捐精过程中,精子库是否有过失。由于郑刚的尸体已经火化,所以现在还不好做判断。因此,郑金龙“讨说法”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