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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代表未经批准缺席2次会议将取消资格

2012-08-08 11:00:05 来源: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8月7日起至8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两个法案修改稿在市人大网站上征求民意。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稿拟规定,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取消代表资格。此外,办法修订稿还明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闭会期间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上述规定意味着,法案一旦获得通过,将以立法形式约束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

以往“两会”结束后,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转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答复,但这些代表的建议和政府答复,市民却无法获知其详情。《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改变了这个现状,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不过,承办单位明确提出保密要求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代表应当为承办单位保密,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代表提出不宜公布的也不会向社会公开。

条例修改稿还规定,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时,应答复代表本人。对内容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可邀请代表集中答复并听取意见。但是,涉及具体司法案件和具体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并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中。 李天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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