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大出台《福鼎市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该办法出台后,新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月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通过《福鼎市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办法》共十条,对市人大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范围、宣誓誓词、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誓词内容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对于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四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包括由市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法院院长等;二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包括市人代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人代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市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等相关工作人员;三是由市法院负责组织,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法院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四是由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检察员。
(市人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