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规范福鼎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福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是指为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而操办的婚庆、丧葬、生日、寿诞、乔迁、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下同);以及市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副科级以上的干部。
第三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非直系或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以下简称亲戚)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加;不得接受亲戚以外人员赠送的礼金或物品。
第四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避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禁止有下列行为:
1、动用公务车辆、占用其它公共资源;
2、公款报销,或由他人变相支付应该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3、违反《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规范丧事活动提倡文明治丧的通告》(鼎政〔2014〕10号)所列行为;
4、其他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操办婚庆宴请规模控制在10桌(100人)以内;婚庆嫁娶双方在同城同日合并操办酒宴的,宴请规模控制在15桌(150人)以内;其他宴请规模控制在5桌(50人)以内。
严禁多时段、分地点、或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的,本人应提前10日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办理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宴请对象、宴请规模、酒宴费用等事项,并同时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申报审批的;
2、隐瞒不报的;
3、申报内容严重失实的;
4、不按所在单位出具的意见办理的;
5、因大操大办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行为的。
对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违规动用公共资源的,从重从严处理,并对违纪款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第八条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年度述职述廉”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改进机关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力求抓出成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福鼎市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关于婚丧喜庆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