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记者)记者日前获悉,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荣获由司法部授予的全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荣誉称号。
2012年,司法部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深入开展该项活动中成绩突出。一年来,该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1件,其中民事案件89件,刑事案件32件,非诉讼案件180件,受援人数达397人,共接待咨询1666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337.81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市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不断得到强化、完善,办公地址搬迁到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一层临街位置设置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同时对法律援助中心与 “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优化整合,将“12348”电话咨询、来访接待与法律援助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法律援助中心还通过日常接电接访、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等,把法制宣传工作和便民服务结合起来,采取解答相关法律问题、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发放便民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制知识,讲解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引导当事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
作为弱势群体法律维权的“保护伞”,为方便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还通过简化审批手续,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中心对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审查采取就宽不就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适当上浮的原则执行,而对低保人群和其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则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受援门槛,使更多弱势群体得到法律援助的救济和帮助,努力做到“应援就援”。中心针对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合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涉及就医、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和到帮助的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同时还通过给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证》,积极探索推行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公证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和配合,采取包括法律宣传、咨询代书、诉讼代理、非诉调解等形式,最大限度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方便群众法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