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着国家赋予的诸多权力,理所当然地要忠于宪法和法律,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彻底转变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陈规旧制,在公安执法活动中要以宪法基本原则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权、民主、法治的观念,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在当前公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要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还要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我国已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必须加快构建执法监督体系,既要接受国家监督,也要接受社会监督,既要加强外部监督,也要完善内部监督。其中,公安执法接受人大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公安机关应自觉对党委、人大和政府负责,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能,积极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作为基层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依宪行政,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适应当前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新期待、新要求,才能实现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和谐警民关系。
□福鼎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