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贻雄 徐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收取水电周转金为名,强制业主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服务。经市工商局查明,我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涉嫌变相强制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该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近日,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
业主:被强制收取水电周转金267600元
经查证实,当事人作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利用开发商委托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业主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以提供业主自有物业每月实际发生的水电费和公共物业应分摊的水电费代缴服务(该部分每月实际发生额30-50元不等)的月结滚动周转费用为名,要求每户业主在收房前一次性缴纳水电周转金600元。
该周转金名义上为业主所有,但在业主持有物业期间不能退还,业主只有在出让物业时方可向买家转嫁收回该周转金,业主如不缴纳该费用,当事人则以不提供办理交房手续、不予移交钥匙等诸多方式设置服务障碍。截止被查获时止,该小区已办理交房手续的446户业主均都缴纳水电周转金,当事人共收取水电周转金计26760元。
工商:依法处罚50000元
经调查,该公司以提供水电费代缴服务的月结滚动周转费用为名,要求每户业主在收房前一次性缴纳水电周转金600元,业主如不交纳水电周转金,当事人则以不提供办理交房手续、不予移交钥匙等方式设置服务障碍。当事人采取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等方式,是为了达到限定交易的目的,不但限制和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还限制和剥夺了业主购买个别服务时的选择权,其性质属当事人以胁迫方法强制他人与自己交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决定做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0元。
提醒:水电服务属于个别服务
工商人员表示,从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来看,物业服务实际上被分为公共服务和个别服务两类。公共服务为“四保一综合”,即保洁(小区公共保洁)、保安(小区公共安全秩序保障)、保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绿(小区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和最基本的综合性服务。而个别服务,也可称特约服务,是经小区内个别业主约请而提供的除公共服务以外的经营性服务,如为有个别需求的业主提供代缴费,代购票物,代聘家教、保姆、家庭护理,室内保洁、装潢、私用物品维修和房屋租赁等服务。这也是前期物业中公共服务部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个别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主要因素。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据此规定及上述理由推理可得出,水电费等代缴服务为个别服务,业主在缴费上具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向供水、供电部门直接缴费;物业服务企业如经委托提供代收代缴服务的,业主也可选择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水电费,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事实上,业主还可以选择向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缴纳水电费,如社区代缴、淘宝等电子商务代缴以及向水电部门官网直接缴纳,其方式方法可能更为直接、便捷、高效。换言之,当事人所提供的代缴服务非物业公司公共服务范畴,属个别服务,其所提供的代缴服务非业主唯一必要之选择。
工商人员依上述理由,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