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廖诗雄)为了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引进总部企业,我市成立了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并相应出台了《福鼎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我市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并在我市汇缴税收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需是2012年起在福鼎市登记工商注册、汇缴税收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据“通知”规定,总部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另外,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研究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即该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国内外上市公司;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