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董珊珊)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经常会遇到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按照约定还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债主不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有可能脑子一热,使用过激或者违法手段,最终钱没要回来,自己反而栽“进去了”,不仅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如前些年关于非法讨债的案子中,就有由于债权人以犯罪的手段讨要债务,最终构成犯罪担了刑责,以免除债务并另外赔偿的代价,才换来缓刑的结果。近日,市公安局就行政处罚两名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嫌疑人林某妹(女,沙埕镇人)、郑某香(女,沙埕镇人)。
2月24日上午,林某妹以讨债为由强行进入太姥山镇康湖路一民房内,后林某妹的女儿郑某香于2月26日上午进入该处民房,二人在该民房内始终不肯离开。2月27日,市公安局太姥山派出所将林某妹、郑某香传唤至所内进行详细调查。经询问,二人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