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CJ3R19五菱之光面包车行至福鼎市桐城街道江滨南路某路段时,发现停靠在此处的浙C293V7面包车副驾驶座车窗未关紧,后乘四周无人之机,将车门的安全插销拔开后打开车门,将车内的人参等中药材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同一地段采用相同手段将浙CL2L37面包车内的动物碎皮(价值人民币315.04元)、人参等中药材盗走。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人参等中药材价值人民币17119元。
案发后,福鼎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追回部分被盗物,归还被害人。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家属分别赔偿各被害人人民币16000元,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李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