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郭某在福鼎市某店内,见被害人小红等儿童在店铺内嬉闹,便将被害人抱在身上,将其裤子脱掉,用手拍打其屁股,以令其不要再嬉闹。在场其他儿童见状离开后,被告人郭某对小红实施了淫秽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幼女没有性自卫能力,抠摸幼女性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针对幼女实施性侵害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案发后应被害人家属要求自愿到公安机关,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