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民事纠纷案,依法判决劳务派遣工人返还被派遣单位工伤赔偿款。
2013年2月20日,原告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列管保安人员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温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派遣四名保安。同年5月,被告龙某受温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指派到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同年10月2日,被告龙某与案外人陈小某、黄某、陈大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龙某在被追逐过程中翻跳铁栅栏致双脚根骨粉碎骨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轻伤,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获得赔偿款150000元(其中60000元为住院期间治疗费)。2014年1月13日,宁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不予受理被告龙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2月14日,被告以在上班期间被人殴打致伤为由,向原告提出索赔100000元工伤赔偿款未果,遂爬上原告公司30米高塔架上,声称原告如若不汇款100000元到被告账户上,被告将从高塔架上跳下自杀。原告为了平息事态,将100000元汇到被告账户,被告龙某才从高塔架上下来。随后,福鼎市公安局秦屿边防派出所将被告账户冻结,并告知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6月13日,被告龙某向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1日,
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鼎劳仲裁【2014】2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系案外人温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保安,在劳动人事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以跳高塔自杀的要挟方式胁迫原告,在原告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口头“工伤”赔偿合同,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原告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汇给被告的工伤赔偿款100000元的民事行为,同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