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男子从酒楼顶楼攀爬至隔壁房屋行窃伤人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福鼎市前岐镇福盛路某号的一酒楼用餐后,从该酒楼顶层阳台攀爬进入福盛路某号被害人邓某娟家中,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邓某娟放置在三楼后间床头柜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720元,当其离开该房间时被被害人邓某娟发现,其遂沿楼梯往下逃窜至一楼大厅处被邓某娟的家属庄小某、庄大某等人拦截,后被迫归还所盗现金。被告人陈某为挣脱庄小某等人控制,从酒楼后门拾取一把铁钳对庄小某头部进行击打,庄小某等人因害怕而返回屋内躲避。随后,被告人陈某又持扫把棒将毗邻房屋房门的玻璃砸坏并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720元,在被被害人发现后为逃离现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器械殴打被害人及其亲属,其行为已由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