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货车失控致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8时48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豫P6C51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广东省开往上海市,行经沈海高速B道1928KM+400M处时,遇该路段因先前发生事故致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被封闭形成的布控区,被告人见状采取制动措施,但货车失控驶入布控区,先后碰撞停在现场正在抢险作业的闽J17231号重型专项作业吊车、WJ闽6740X号消防车、闽J1203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并刮擦前方在快车道上行驶的粤BU5880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豫P6C51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室乘员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宋某本人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在现场指挥吊车作业的路政员颜某受伤、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发骨折、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发生致一人死亡、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居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给予社区矫正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