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驾驶货车进入居民区未低速行驶碾死路人的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某号自卸低速货车,从福鼎市前岐镇政府向前岐镇照兰村方向行驶,行经前岐镇鹿翔小区34号门前路段时,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撞到并碾压路面行人何某,致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8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进入居住区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