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引贼入室”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梁某赔偿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26168元。
2014年9月6日晚,被告人梁某趁借住被害人高某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某小区房屋四楼后间之机,在被害人高某不注意之机,将高某夹藏在该房间床头柜旁棉被内的男式黄金项链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条、女式黄金手镯一个、男式黄金戒一枚、女式黄金戒指二枚及镶有三粒黄金小珠子的红线戒指一枚盗走。次日,被告人梁某借口离开被害人高某的住所,先后将盗得的黄金首饰分别销赃往浙江省衢州市、温州市等地的金店。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261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1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