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母亲将女儿户口迁出,父亲怒不支付抚养费纠纷案。
1995年4月5日,原告林某、被告李某生育长女李大某,2006年7月10日生育次女李小某,2012年9月19日经福鼎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女李大某、次女李小某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25号支付二个女儿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离婚后,原告林某、被告李某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现长女李大某已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李某自2014年7月25日起以原告林某擅自将女儿户口迁出其户籍地为由未支付次女李小某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在离婚时对婚生女儿的监护权及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被告作为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婚姻法规定负担子女抚养费。被告李某以原告林某将女儿户口迁出其户籍地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林某次女李小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李某于2014年12月25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林某次女李小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