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2月13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翁某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安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发现被害人谢某的银行储蓄卡遗留在机内未退出,且本机处于可取款状态,遂分两次取走被害人谢某在该银行储蓄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翁某于2014年3月3日退还被害人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案发期间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翁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储蓄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