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宁德中院指定管辖,福鼎法院立案受理一起被告人吴某在法院门口殴打被害人刘某的故意伤害案。
2014年4月11日9时许,寿宁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吴大某诬告陷害刘某一案,刘某作为被害人出庭作证,双方亲属到庭旁听。同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及吴小某(刑拘在逃)等吴大某一方亲属及被害人刘某一方,在庭审结束后先后离开法庭。到寿宁县法院大楼门口石阶处时,双方人员因口角引发扭打。寿宁县法院法警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使用催泪喷雾剂将打架人群驱散。被告人吴某及吴小某等人被驱散后,继续追打被害人刘某至法院停车棚处,吴某先用拳头击打了刘某眼部一拳,刘某倒地后,吴某、吴小某等人使用拳脚、螺纹钢殴打刘某,致刘某右股骨颈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颔骨额突骨折。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该案经宁德中院指定福鼎法院管辖,目前,福鼎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故意伤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