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与同事回福鼎市文渡工业园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因进出公司大门一事,与值班室保安章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与黄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对章某实施殴打。而后,章某乘机跑出公司大门,沿公司围墙外侧逃避,被告人陈某等人见状追逐其后,章某情急之下翻跃公司围墙铁栅栏跳入,造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撕脱性骨折,左侧距骨上缘骨折,第1、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黄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共同赔偿被害人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取得被害人章某谅解。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陈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