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员工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公司眼镜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5月25日至28日间,被告人蓝某在福鼎市某有限公司车间大楼一楼板材车间上班时,乘他人不注意,先后多次盗走生产线上板材材质的成品、半成品眼镜,共计120副。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20副眼镜价值人民币9607.8元。
2014年5月24日至27日间,被告人梁某在福鼎市某有限公司车间大楼三楼成品车间上班时,乘他人不注意,先后多次盗走生产线上金属材质的的成品、半成品眼镜,共计101副。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01副眼镜价值人民币7207.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全部被追回,归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