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以他人快速驾驶过于张扬为由,恶意打砸轿车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定与张某(未满十六周岁)、林某辉(另案处理)三人在福鼎市点头镇江滨路某烤鱼店喝酒时遇见被害人周某等人,酒后被告人林某定及张某、林某辉因不满被害人周某租借的小轿车之前行驶速度过快,认为其张扬,三人遂持啤酒瓶、椅子、木棍等作案工具对停放在某烤鱼店门前路边的小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车窗玻璃全部破裂、前后车灯损坏、车身多处凹陷。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轿车损坏部分价值为人民币98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定家属于2014年9月10日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981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定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定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的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