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多人贩卖冰毒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电子秤等物品及毒品20.3254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2013年3月至7月17日间,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在福鼎市桐城街道边贸宾馆门口、桐山街道一建商住楼楼下、深缘宾馆及山前街道万嘉超市等处,向吸毒人员林某、薛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其中,被告人姜某某多次贩卖冰毒共计30.049克,被告人胡某某3次贩卖冰毒共计8.7764克,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贩卖毒品冰毒2次,共计7克,被告人蔡某某参与贩卖毒品冰毒1次1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单独或伙同他人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达30.049克,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达8.7764克,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达7克,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为1克,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