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调解一起因冒领货物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1年12月27日,被告林某某掌握了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运的一票货物的详情,遂到原告在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某号的提货点,利用工作人员的疏忽将该批货物冒领。发货人陈某某将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给陈某某30000元。因被告林某某冒领货物的行为造成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原告遂起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冒领货物而造成的损失30000元。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林某某自愿赔偿给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5000元,款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
(福鼎法院 缪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