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当夜,妻子突发精神分裂症,娘家人吞吐含糊实情,丈夫愤而起诉离婚,后经福鼎法院调解结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6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婚礼当天被告突发疾病,导致夫妻无法正常共同生活。经查证,被告刘某某在婚前便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自2007年开始领取精神分裂症医疗补助金。
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安抚双方情绪,在说明法理与情理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二、离婚后,由原告保管的男士项链1条,手镯1个,女士项链含吊坠共2件,戒指、耳钉3件(以金美珠宝0001876票据为准)返还给被告,同时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予被告生活困难帮助款人民币20000元;三、上述金银首饰和帮助款定于2014年9月18日之前由原告交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