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与儿子对薄公堂,源于二十五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为避免因财破坏家庭和气,福鼎法院承办法官灵活运用法律与道德“双重武器”,顺利调解结案。
2013年间,以原告李某平为户主包括被告李某群等家庭成员的承包户所承包土地因兴建前岐镇中心幼儿园被征用(面积为688.54平方米),按当地征地补偿标准,该承包户可从发包方即前岐村民委员会领取土地安置补助款人民币258202元,其中被告李某群领取了129101元,但被告李某群未将其领取的依法属于原告份额所有的43033元返还给原告,原告经向被告主张未果,遂诉至福鼎法院。
庭审中被告承认已领走43033元征地补偿款且未返还给原告,但目前该笔钱已全部用于建房子,暂无能力返还钱款。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李某群返还原告李某平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人民币43033元,款定于2014年9月19日支付5000元,余款38033元定从2015年起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4000元(最后一期返还6033元),直至还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