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由医患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为弟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
2013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周为弟在福鼎市佳阳乡佳阳村康阳路佳阳诊所门口附近,因先前的医患纠纷一事与被害人巫雪梅发生争执,后见巫雪梅放在桌上的手机在摄像,便将手机夺走并交给丈夫张代军,巫雪梅见状欲抢回手机时,被周为弟用手从身后勒住颈部,致其颈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巫雪梅的损伤致颈5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情属轻伤。后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复核鉴定,维持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前述鉴定意见。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为弟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巫雪梅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巫雪梅人民币5.2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为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周为弟虽有自动投案行为,但未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在庭审中尚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周为弟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