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女方为严重精神分裂症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3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之后被告偶尔有来原告家做客,每次相处不长就离去。交往过程中被告一向寡言少语,原告以为被告是性格内向老实,所以也不是很在意。后在被告家属催促之下,双方于2014年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3月6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让原告及家人意想不到的是,婚宴刚刚结束后,被告就出现突然发病昏厥、并伴有失忆症状的突发情况。原告及家人感觉明显异常,因此找到被告姐姐询问,但其都是含糊地称被告身体带有疾病,而未说明是何种疾病,并提及被告之前有在吃药,最近一段时间被告停药了。新婚第二天早上原告方向被告姐姐对被告的疾病作进一步询问了解,被告姐姐却拒绝继续解释说明并离去。当天上午,原告赶赴被告舅舅开设的私人诊所处了解情况,被告舅舅同样不愿说明被告的疾病,只是告知被告药停了,让原告带她到精神病疗养院开药。后经原告在福鼎精神病疗养院了解情况,才得知被告在婚前好几年就早已患上精神分裂症,并长期接受治疗、至今仍未治愈。此后,原告又前往医保机构了解,得知被告自2007年开始就因精神分裂症领取医疗补助金,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聚集了大量的宗亲到法庭旁听案件,被告父亲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庭审中,被告父亲认为被告没有婚前隐瞒精神疾病。被告发病是在婚后,非婚前。从认识到结婚时长一年有余,婚前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宗亲认为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有损门楣,绝不会善罢甘休,即使法院判决离婚,也坚决不带女方回娘家,就是要赖在原告家中。更是扬言要私底下好好教训原告。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边安抚双方的激动的情绪,一边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被告家属渐渐转变态度,表示离婚可以,但是女方陪嫁过来的金银首饰要全部归还,另支付被告6万元作为补偿。原告认为被告要求不合理,陪嫁的金银首饰可以返还,但是生活困难帮助款过高,原告一个月收入仅七八百元,无力负担。经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离婚后,原告保管的金银首饰返还给被告,且一次性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