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渔网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在案的王野牌蓝色正三轮电动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2月5日凌晨及同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王野牌蓝色正三轮电动摩托车窜至福鼎市沙埕镇海鲜码头兴港路63号后门、公务码头南侧30米海堤边空地、公务码头铁门内桥上及铁门边等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放置在上述地点的渔网共计105张。经鉴定,被盗的105张渔网价值人民币23062元。2014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福鼎市沙埕镇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福鼎市公安局,作案工具王野牌蓝色正三轮电动摩托车亦被当场查扣。案发后,福鼎市公安局在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木林村被告人黄某某的紫菜加工厂烘房内查获上述被盗渔网,并全部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