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廖某与另一同伙预谋在福鼎市太姥山镇伺机飞车抢夺他人财物。当天下午18时16分许,被告人廖某乘坐由同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经太姥山镇文化中心前的溪边路段时,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该地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拽走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后逃窜,王某某驾车跟随追至太姥山镇海山十字街路段,被告人廖某见状跳车往太姥山镇车站方向逃窜,后王某某追至太姥山镇影院酒店前路段将被告人廖某抓获,并追回该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该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57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