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因私人恩怨,为报复泄愤故意放火案件,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1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福鼎市桐城街道兔子场遇见高某某,以高某某曾带人到其家闹事为由讨要说法,二人发生扭打后被人劝开。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为报复,在福鼎市桐城街道龙津路一小巷内,将汽油装入一捡拾的“快步氨基酸”玻璃饮料瓶,并将一破布塞在玻璃瓶口,后窜至福鼎市桐城街道五里牌太姥大道某号高某某所经营的麻将馆前,点燃装有汽油的饮料瓶并扔向麻将馆放火,致麻将馆前遮阳布及停在该处门前的一辆电动车不同程度烧坏,后因灭火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报复泄愤,采用投掷燃烧汽油瓶的方式放火,放火地点为人员密集区域,且周围有电线、遮阳布等易燃物品,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