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抢劫案,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报复社会,欲实施抢劫,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橡胶手枪、匕首、头盔等作案工具,并经过踩点将位于福鼎市桐山街道太姥豪庭某珠宝店作为抢劫对象。8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某珠宝店内,假意购买黄金饰品,趁营业人员不注意时,伸手将柜台内的11条黄金手链抓起,当营业人员王小某、雷某等人欲以抵抗时,被告人王某某遂持仿真手枪进行威胁,并迅速逃离现场。2013年8月30日,福鼎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查扣被抢劫的黄金手链11条。经鉴定,涉案11条千足黄金手链计重301.64克,价值人民币95019元。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被抢劫的11条千足黄金手链已由被害人领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仿真手枪相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赃物返还情况等具体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