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踩点预谋,窜至福鼎市桐城街道富阳路某号房屋前,利用附近在建的民房空地旁一竹梯,攀爬进入该房屋二楼内,并在三楼后间沙发上的一个钱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元。案发后,被害人施某已领回被盗现金人民币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