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所伴随的子女抚养问题愈来愈突出。对于多子女家庭而言,分开抚养有利于减轻经济负担,但容易疏远子女间的感情。为此,不少家庭选择由一方抚养所有子女以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2014年6月13日福鼎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09年7月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福鼎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儿子林某某由被告抚养,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鉴于儿子林某某的学业及成长的健康,初中前由原告抚养,双方对孩子有随时探视权。离婚后因被告一直忙于事业,无暇顾及儿子的生活与学习,林某某和李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致使二个儿子在生活中无法彼此分开,故为了有利于儿子林某某的学习及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原告特请求变更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请求儿子林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可以随时行使探视权。
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生育的儿子林某某、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林某某每月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二、被告林某某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原告李某某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