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君)日常生活中由于琐碎小事引发的伤害案愈来愈多,尤其在酒席中,借着酒精的冲劲,极易发生相互伤害事件。
2014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姥山镇某包厢内喝酒。席间,被告人王某某与邻桌被害人李某某因猜拳等事由产生摩擦,李某某心生不满便用高脚杯扔向王某某,王某某躲开后,也用手中的高脚杯扔向李某某头部,砸中李某某左脸部,致被害人李某某左颧部皮肤软组织裂伤,临床缝合创口长度累计达7.1CM。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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