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对林木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对任何违法滥伐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为清理山场种植黄栀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家庭所有的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镇孔坪村吴斗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总株树1742株,其中马尾松482株、阔叶树1260株(直径5.0cm以上132株,蓄积量为2.184立方米),属于自然保护区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其家庭所有的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达2474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