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蒙面持刀砍伤他人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随案作案工具匕首一把。
2013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及谢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其他同伙数人,蒙面持砍刀等在福鼎市羽润大酒店一楼大厅追砍被害人郭某某,致郭某某全身多处刀砍裂伤,右肩胛骨开放性骨折,右锁骨骨折。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及谢某某通过其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取得被害人郭某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