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郑秋卉)为儿子儿媳出资购房后两人闹离婚,公公为避免资产受损选择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购房款。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和利息。
2018年2月,小王与小林登记结婚。2019年8月,小王的父亲老王多次向小王账户转账共计92万元,用于小王夫妇购买房产,登记于夫妻俩名下。一个月后,小王与小林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后老王起诉要求小王与小林共同归还购房款92万元,并提供小王的借条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小林均认可收到老王92万元并用于购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款项系借款还是赠与款。老王主张该款项系借款,并提交小王出具的《借条》,小王对此予以认可,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借条》是以小王个人名义出具的,但所借款项用于其与小林婚后共同购买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林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应视为不定期借款,老王有权随时主张还款。故老王要求小王、小林共同偿还借款9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小林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认为《借条》系老王与小王恶意串通事后出具的。法院认为,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主要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小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赠与款,且《借条》是否为事后出具并不影响老王与小王对与款项性质的认识和约定。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其视为理所当然,也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结合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遂依法驳回小林的主张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