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雅丽)因债务纠纷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裁定以房抵债,男子却以长期拒不腾房进行“消极抵抗”。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高某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2014年,被告人高某峰及黄某芳(另案处理)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市法院判决限期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80余万元,若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某等债权人有权以其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因高某峰及黄某芳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等人遂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市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上述房产。2018年8月,该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法院裁定高某峰等人将上述房产交付陈某等人抵偿所欠债务。期间,该院多次责令高某峰等人限期迁出房屋,但高某峰等人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峰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坦白、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