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周友泉 袁丽婷)因道路施工未设置安全标志导致过往的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车主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最终赔偿责任在何方?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施工方承担原告黄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30%。
2019年11月某日晚上,黄某驾驶货车途经某十字路口时,与杨某搭载田某、相向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黄某、杨某、田某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安全驾驶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田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终身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完全劳动能力丧失者。另查明,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夏某未在事发路段组织工人设置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杨某驾驶货车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而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夏某组织工人在事发段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故该施工单位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在现场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应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未尽义务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