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黄仙)一年前,洪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张某借了20万元。当时,双方是口头约定了月利率。当天,张某便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洪某的账户上。借钱后的半年洪某每月通过支付宝将利息转给了张某。可半年后,张某再没有收到利息,多次催着洪某还钱,对方都借故拖延,便诉至市法院要求洪某偿还借款。
因借款时洪某并未出具借条,张某便向法院提供了曾给洪某转账20万元的记录,但尚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随后法院又根据张某提供的支付宝每月4000元固定转账电子回单,逐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洪某未按月继续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予以支持,遂判决洪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官后语: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足确定借贷关系,需要各方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