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游晨枫)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间,男子在福鼎乡镇多处趁他人家中无人之机,实施入户盗窃12起,盗得各项财物价值共计134327.3元。近日,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唐某华至被害人庄某位于太姥山镇彭坑村的住所,从房屋一楼未锁的玻璃窗户翻爬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庄某放置在二楼衣柜内的现金5500元及金制戒指一枚。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唐某华至被害人王某位于磻溪镇金谷村的住所,撬开该房屋一楼后门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放置在二楼房间内的现金8000元及一袋茶叶。2017年2月-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华以相同手段再次实施入户盗窃10起。2017年4月24日,市公安局在龙安开发区环岛路段抓获被告人唐某华,并扣押其款项103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