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刘常娟)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第三者提出以 “不再破坏其家庭”为条件,要求妻子支付分手费。为了家庭和睦,妻子无奈支付了30多万元。不料拿了分手费且写了保证书的第三者仍与丈夫保持来往,最终导致家庭破裂。
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丈夫的小明(化名)一直和小红(化名)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家庭的完整,妻子小芳(化名)曾多次要求小红离开自己的丈夫,但遭到了小红的拒绝。2010年,小红便提出“不再破坏小芳家庭”的交易条件,要求小芳向其支付16余万元分手费。为了挽救婚姻,妻子小芳无奈向小红转账支付了该笔款项。原本以为小红会遵守承诺,不料她仍旧要求小芳继续支付分手费15余万元。面对小红的无理要求,小芳再一次妥协,分别先后向小红转账支付了15余万元。期间,小红还向小芳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收钱后与小明断绝往来。但小红在先后收了30余万元后一次次食言,最终导致小芳家庭破裂。后小芳以小红索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向小芳出具的《保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书》虽然由小红单方面作出,但根据约定内容以及出具的对象,认定《保证书》的实质为小芳与小红之间达成的赠与合同,即通过小芳向小红的金钱赠与,目的在于解除小红与小明不正当的婚外男女关系,而上述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应确认为无效。因为案涉《保证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小红向小芳领取的金钱赠与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书》无效,被告小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小芳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