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潘其雄)在申请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公司可变买资产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为此付出了沉重法律的代价。日前,福鼎法院审结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案,依法判处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某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间,被告人蔡某禄作为昆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公司经营期间与张某、李某发生借贷纠纷。福鼎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昆华公司偿还张某加工费29.2468万元、偿还李某货款138.5802万元。作为诉讼代表人的蔡某禄提出上诉,宁德中院维持原判。2015年2月和4月间,因被告人蔡某禄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张某、李某分别向福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鼎法院遂向昆华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年7月、11月间,被告人蔡某禄代表昆华公司与张某、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昆华公司及被告人蔡某禄均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2月27日晚,在张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禄与昆华公司另一股东通知化油器配件供应商林某、刘某等人到昆华公司协商偿还欠款事宜。在协商时,被告人蔡某禄认为昆华公司结欠外债已达1700万,便提出将公司内所有生产设备、产品等可变卖的资产交由化油器配件供应商变卖,用以偿还部分欠款。当晚,林某、刘某等人就将昆华公司的生产设备搬离至他处,随后又陆续变卖用于抵偿欠款,致使其欠张某、李某的款项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昆华公司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蔡某禄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策划、参与转移财产的犯罪活动,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