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刘常娟)“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判决如下……”随着一声法槌落下,一起发生在22年前的抢劫案终于审理结案。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兰某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1995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兰某尺与同案犯兰某水、兰某勤、钟某弟、兰某奎、雷某新、兰某标(均已判决)在福鼎市佳阳乡与浙江省苍南县交界处的公路上,眼见不远处停着一辆运盐的货车,便起了抢劫的念头。七人经预谋后,携带菜刀、木棍等工具对货车上的陈某、赵某等5人实施抢劫,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最终将搜身所得的910元现金抢走并瓜分。据兰某尺交代,在分得130元的赃款后,他便与其他6人分道扬镳。当得知同伙中有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兰某尺因一时害怕便出逃外省。
1996年7月5日,被告人兰某尺因涉嫌抢劫罪被福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2年来,兰某尺一直以李某同的虚假身份隐匿在河北省某县城内。直到2017年8月14日,兰某尺终于在该县城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按照当时的法律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