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缪霄晖)除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申请执行人还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维护自身胜诉权益。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自诉人张某、周某、李某、郭某诉被告人马某锋拒不执行判决案,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马爱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自诉人张某、周某、李某、郭某与被告人马爱锋及周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鼎法院在2014年8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马爱锋及周忠义夫妻分别偿还自诉人张某、周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李某、郭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该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马爱锋及周忠义夫妻未履行还款义务,自诉人张某、周某、李某、郭某便向福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福鼎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告人马爱锋及周忠义共有的房产。2015年6月2日,因被告人马爱锋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鼎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7日,福鼎法院公告责令被告人马爱锋在同年9月14日前迁出该房屋,但她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12月14日,债权人张某、周某、李某、郭某以自诉人身份提出控告,请求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马爱锋进行惩处,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后,被告人马爱锋已于2017年12月18日迁出上述房屋交由法院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爱锋拒不迁出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马爱锋的坦白及悔罪情节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