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怀志)我市二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在禁猎期内猎捕斑鸠。日前,市法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挺和洪某二人驾车前往我市透埕村某山场,使用高压气枪射击山林里的鸟类。同月9日,洪某轿车上的两只斑鸠和高压气枪被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两只斑鸠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气枪也属禁用的捕猎工具。根据洪某的供述得知,被查获的枪支为吴某挺所有。随后,公安民警还在吴某挺家中查获两支疑似枪支物品,经鉴定其中一支为小口径步枪,属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洪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