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章小慧)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人可提起刑事自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前,市法院依法受理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
2013年1月24日,马爱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周某、李某、郭某四人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一年,并将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后,马爱锋支付给张某、周某5个月的利息,支付给李某、郭某3个月利息后便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6月24日,张某、周某、李某、郭某四人便诉至市法院。同年8月13日,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马爱锋应于判决之日起20日内偿还张某、周某、李某、郭某本息共计515000元。可是在判决生效后,马爱锋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张某、周某、李某、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拘留等措施后,马爱锋仍拒不腾房,还对现场看房的购房人恶语相向、进行驱赶,致使法院拍卖工作无法进行。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张某、周某、李某、郭某以自诉人身份提出控告,请求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马爱锋进行惩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